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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布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7-19 11:28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专栏:联合奖惩

贵州省自2023年12月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来,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近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批维护校园食品安全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一:遵义市某农产品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2024年3月26日,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农产品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米皮、河粉的出厂检验报告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形。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53221.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毕节市某水厂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2023年12月6日,毕节市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金沙县某中学采购使用的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规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黔西南州某中学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2024年3月11日,黔西南州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兴仁市某中学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但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毕节市某幼儿园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案2024年3月7日,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毕节市七星关区某幼儿园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幼儿园的《食堂食品留样登记表》留样人和审核人笔迹相似。经查实,该幼儿园留样记录不规范,食品留样量没有达到最少125克的规定。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对该幼儿园跟踪检查,发现其仍然未按规定对食品进行留样。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安顺市某幼儿园使用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案2023年11月21日,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安顺市某幼儿园自行消毒的餐具(筷子)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