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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贵阳辖区各县市支行,有关单位:
在全国第16个“6·14信用记录关爱日”和《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之际,为进一步做好《征信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制度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加强信用和征信知识普及,提升社会公众诚信意识,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和征信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联合组织开展“6·14信用记录关爱日”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深刻认识学习贯彻信用法规制度的重要意义。开展“6·14信用记录关爱日”宣传活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附件1)、《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第20号,以下简称:《信用条例》)(附件2)、《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以下简称:《信用修复办法》)(附件3)等各项信用法规制度,对于规范征信活动、加强信用管理、提升信用服务水平、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增强社会诚信意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信用法规制度内容以及适用范围,认真履行信用法规制度规定的职责,以高度的责任感切实抓好宣传贯彻,确保信用法规制度落地落实,努力开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二、多渠道开展信用宣传活动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开展“6·14信用记录关爱日”宣传活动,组织信用和征信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园区、进农村等系列活动,用好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地方电视台、广播、报刊等宣传渠道,依托移动客户端、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快手等新媒体,通过公益广告、宣传视频、专题报道、开辟专栏、宣传画册、专题解读等形式,开展各项信用法规制度宣传学习,并对典型案例、相关政策、成效经验等开展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宣传推广,建设诚信文化墙、诚信文化走廊,组织开展以“诚实守信”为主题的征文比赛、知识竞赛等,拓宽宣传渠道,弘扬诚信文化,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提升社会公众诚信意识。
三、开展学习培训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征信业管理条例》《信用条例》《信用修复办法》等各项信用法规制度学习,积极行动、广泛动员,采取集中学习、自觉学习、现场会议、网络视频等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开展学习活动。开展系统培训,适时举办培训班,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家授课、案例分析、培训交流、观摩讨论等方式,分期、分批开展集中轮训,进一步帮助相关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掌握《征信业管理条例》《信用条例》《信用修复办法》等各项信用法规制度涉及的有关内容,扩大信用法规制度知晓面,进一步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扎实推动依法行政。全省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社会信用管理、征信管理等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信用法规制度学习和诚信教育、信用知识等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四、健全完善信用制度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已出台的涉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征信体系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对不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信用条例》《信用修复办法》等现行规定的文件,要及时修订或废止。要依法依规尽快建立完善各行业、各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等信用建设和管理的配套制度。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失信约束措施,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进一步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五、规范信用信息修复
要准确把握《信用修复办法》的适用范围,重点突出《信用修复办法》适用于严重失信主体、行政处罚等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不适用于“征信修复”等宣传要点。多渠道宣传《关于防范“征信修复”风险 维护健康稳定金融秩序的提示》(附件4)内容,提升社会公众对征信诈骗的警惕意识。充分调动相关行业协会商会、金融机构等开展宣传培训,自觉抵制“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征信乱象,提高市场主体诚信意识。
六、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6·14信用记录关爱日”宣传活动开展,将宣传贯彻各项信用法规制度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宣传活动取得实效。要做好宣传活动图像、文字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及总结归档工作,宣传活动结束后请及时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邮箱:gzscxbgs@163.com)报送信用宣传活动简报信息,信用中国(贵州)网站、《诚信贵州》内刊、“诚信贵州”和“诚信黔言”微信公众号等将持续报道各地各部门宣传活动开展情况。
附件:1.征信业管理条例
2.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
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4.关于防范“征信修复”风险 维护健康稳定金融秩序的提示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2023年6月5日
附件4
关于防范“征信修复”风险维护健康稳定金融秩序的提示
近期,市场上出现乱办征信、假借征信名义进行虚假宣传、以“征信修复”“征信铲单”“征信洗白”(以下简称“征信修复”)等名义开办业务非法牟利,通过非法代理异议、投诉收集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等市场乱象,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影响金融市场秩序。为遏制上述“征信修复”乱象,防范相关风险,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健康稳定金融秩序,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警惕“征信修复”乱象风险
“征信修复”代理机构或个人利用互联网论坛、朋友圈、社交平台等传播领域招揽生意,诱导消费者委托其办理“征信修复”,并以“征信修复”名义要求提供个人身份证件、联系方式、银行卡等个人敏感信息,教唆公众无视合同约定、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用“不可抗力”或“非恶意逾期”理由向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提出无理诉求,企图修改不良信息。上述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恶意使用、泄露或买卖风险,危害人身及财产安全,甚至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引发消费者本人承担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
(一)征信修复洗白诈骗。“征信修复师”教唆或帮助个人捏造事实,甚至伪造材料,运用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向金融机构进行恶意投诉,企图修改不良信息,修改失败后不退款或失联。
(二)假查询渠道诈骗。运用非官方渠道提供征信查询。通常以假网站、假链接、公众号、APP为入口诱导信用报告查询或支付费用进行信用报告查询,以骗取个人信息和资金。
(三)注销贷款诈骗。冒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声称当事人曾注册、办理过贷款,如不注销或还清贷款将影响征信记录,诱导当事人转账汇款以骗取资金。
(四)账户异常诈骗。冒充客服,告知账户出现异常,如不及时注销账户会影响个人征信记录,实则诱导当事人在假网站、假平台进行操作后盗用个人信息申请网贷以骗取资金。
(五)征信加盟代理诈骗。以征信市场需求量大,有前(钱)景为理由,诱导用代理、加盟方式开办征信相关业务,实则为骗取代理、加盟费用。
(六)征信培训考证诈骗。以培养征信修复和信用修复专业人才为口号,谎称教授征信、信用修复技巧或提供征信修复师、征信管理师的培训、考证服务,实则为骗取高额费用或个人信息。
二、树立依法维权意识
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的概念,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任何机构均无权随意修改、删除信用报告中展示无误的信息。社会上关于花钱可以修复征信的说法均属于虚假宣传,消费者应警惕“征信修复”陷阱,对于“有偿代理征信投诉”“花钱洗白征信”勿轻信、勿传播。尤其应拒绝参与编造理由、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等非法行为。信息主体认为信用报告上出现错误、遗漏的,应通过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等公布的官方渠道反映诉求。
特别提示:通过官方渠道提出诉求的,受理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树立理性的消费理念
广大消费者应当树立正确、理性的消费投资理念,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一是保持良好的信用习惯,按时足额还款;二是日常要注意量入为出、合理借贷,不过度负债;三是若出现不良信息,要及时足额还款,终止不良行为,避免再次逾期;四是重要证件不外借,避免出现冒名贷款风险;五是要定期查询信用报告,及时了解、核实信用记录。
四、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金融机构应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畅通征信投诉渠道,强化投诉管理,依法合规处理群众投诉,有效提升客户满意度。同时,应强化征信知识宣传力度,做好群众业务咨询、解释说明等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征信的认知水平。
五、维护健康稳定金融秩序
金融机构、消费者及有关部门应坚决抵制“征信修复”等违法行为,积极与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等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对“征信修复”的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发现“征信修复”的组织或个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时,应及时反映至人民银行、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取证调查工作。广大消费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拒绝参与“征信修复”行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保障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通过正规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共同维护健康发展的金融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