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信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站内文章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科研活动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研活动管理全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部等部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学技术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19号令)、《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们重新制定了《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着力打造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科研活动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研活动管理全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部等部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学技术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19号令)、《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本省辖区内参与科研活动,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各项规定,信守科研诚信承诺的信用优秀责任主体予以激励;对不履行承诺和义务、违反科研行为准则的责任主体予以记录、评价和惩戒。科研诚信管理依据科技计划、奖励、科研资金管理等相关政策法规与管理制度以及包括但不限于提交或形成的申报材料、合同或任务书、承诺书、评估评价、科技报告、审计报告、验收结论、调查结果等对科研活动进行全覆盖、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包括参与科研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法人指科研活动实施单位、受托管理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自然人指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中介服务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等;
(一)科研活动实施单位,即具体开展科研活动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他组织;
(二)科研人员,即直接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和为科研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
(三)咨询评审专家,即为科研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
(四)受托管理机构,即受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委托开展相关科研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
(五)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为科研活动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出版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责任明确、自律监督、教育优先、预防为主、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 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对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研诚信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和管理贵州省科研信用信息系统,开展科研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及结果运用;委托并指导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及受托管理机构开展科研诚信具体管理工作;对科研活动开展抽查检查;对重大科研失信案件开展调查;做好科研信用记录、修复、奖励、惩戒等工作;向国家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报送和汇交有关信息。
第七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科研诚信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对本行业本领域重大科研失信案件开展调查,通报或汇交相关情况,开展联合惩戒。
第八条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发现、接受、处理或移交有关问题线索,加强宣传教育和科技监督,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受省科技厅委托负责有关科研活动的过程管理,做好责任主体信用登记、记录,办理信用记录修复。
第九条 省科技厅委托的科研活动各受托管理机构,接受委托负责科研活动过程管理,履行科研诚信管理职责,接受、处理或移交投诉举报线索,做好责任主体信用登记、记录。
第十条 本省辖区内参与科研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及其科研人员、工作人员是科研诚信的责任主体,应严格自律、规范管理,加强自我监督,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各项规定,信守科研诚信承诺,防止失信行为发生,履行科研诚信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章 信息记录与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贵州省科研信用信息系统对科研诚信责任主体进行信息采集和记录。采集与记录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负面信息。
第十二条 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主要是指其身份、社会信用和科研活动信息,来源于贵州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和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数据库,采集方式为定期采集和依申请采集,包括但不限于法人的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号码,严重失信情况,科研活动类别、编号、名称、目标任务、经费额度、实施期限等。
第十三条 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负面信息是在参与科研活动中违反科研活动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发生科研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的行为,具体见《贵州省科研活动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四条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委托的受托管理机构依据《负面清单》对责任主体过程管理中发现的有证据表明的负面信息予以登记,并于5个工作日内上传至贵州省科研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研活动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和负面信息开展科研信用评价,并依据《负面清单》另行制定《贵州省科研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科研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A级为基础等级对应信用良好,B级对应信用一般,C级对应信用较差,D级对应信用差,E级对应信用很差。
第十六条 信用优秀责任主体是指信用等级为A级且连续3年以上无科研负面行为记录。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对信用优秀责任主体,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可享受科研经费包干制、结题验收支撑材料承诺制等政策待遇,具体在相关项目申报通知、实施方案或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中予以明确;
(二)对立项支持的科技重大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视情况可一次性拨付到位;
(三)减少或免除中期评估、监督检查;
(四)推荐给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和投资机构,提高信用等级;
(五)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并通过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公示信用信息;
(六)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对信用评价为B、C、D的责任主体,可分别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和惩戒措施:
(一)由作出负面信息登记的单位对其负面行为给予书面通知(提示);
(二)由作出负面信息登记的单位对其被记录的负面信息事项下发整改通知,整改时限原则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对不认真整改、无正当理由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责任主体,在被记录后的评价等级上降低一个评价等级;
(四)对拒不整改的责任主体由省科技厅或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按照《贵州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指引》开展调查和处理,并向国家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报送和汇交有关信息;
(五)对信用评价为B的责任主体自被记录起两年禁止其申报或参与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科技奖励资格;禁止其两年作为省级科技计划咨询、评审、监督检查、评估评价、验收的专家资格;
(六)对信用评价为C的责任主体自被记录起三年禁止其申报或参与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科技奖励资格;禁止其三年作为省级科技计划咨询、评审、监督检查、评估评价、验收的专家资格;
(七)对信用评价为D的责任主体自被记录起四年禁止其申报或参与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科技奖励资格;禁止其四年作为省级科技计划咨询、评审、监督检查、评估评价、验收的专家资格。
第十九条 对信用评价为E的责任主体,可分别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和惩戒措施:
(一)对其负面信息被记录事项由省科技厅或委托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按照《贵州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指引》开展调查和处理,并向国家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报送和汇交有关信息;
(二)禁止责任主体自下达处理通知起五年及以上直至永久申报或参与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科技奖励资格;禁止其五年及以上直至永久作为省级科技计划咨询、评审、监督检查、评估评价、验收的专家资格;
(三)停止受托管理机构委托合同;
(四)对中介机构违规行为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五)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并通过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公示信用信息。
第五章 信用信息修复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修复采取依申请修复,具体原则如下:
(一)被登记、记录的责任主体就负面行为承诺及整改完成情况实施修复,对于一项或多项负面行为修复最高提升2个信用等级;
(二)被调查处理的责任主体,对惩戒事项履行完毕、惩戒期限届满且惩戒期内无新增负面行为的,可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修复后恢复责任主体信用等级到被调查处理前的信用等级;
(三)责任主体被记录的负面信息经修复后再次有负面信息被记录,在惩戒期内不予修复。
第二十一条 科研活动责任主体可以向省科技厅或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提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负面信息被记录起不少于3个月;
(二)对负面信息事项给予的通知(提示)作出信用承诺或对负面信息事项下达的整改按期按要求完成(提供整改完成有关材料);
(三)惩戒事项履行完毕,惩戒限期届满(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信用信息修复不予受理:
(一)负面信息被记录不到3个月;
(二)对负面信息给予的(通知)提示没有作出信用承诺;
(三)对负面信息记录事项下达的整改未完成;
(四)被调查处理的责任主体惩戒事项整改完毕但仍在惩戒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信息修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信用信息修复申请书;
(二)受理申请。省科技厅或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对信用信息修复主体提供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事实、理由和整改方式;
(三)组织核查。对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事项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核查;
(四)修复认定。根据核查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信息修复处理结果,按规定录入贵州省科研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不予修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修复的事实、理由;
(五)对由市(州)科技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和不予修复决定可以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诉,省科技厅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省科技厅作出的回复有异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责任主体有未完成整改的科研活动负面行为,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黔科通〔202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