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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拖欠农民工工资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1-14 11:15 |来源: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栏:通知公告

市直相关部门: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规定,经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大方县安乐老杨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大方县春晖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四川兴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织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六盘水市天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决定按规定将上述企业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企业进行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30个部委《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058号)和《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决定对上述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合惩戒对象

1、大方县安乐老杨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0521MABQ5N3N8R,法定代表人:陈迎美,实际控制人:张正勇。

2、大方县春晖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MAAL0BAF01,法定代表人:肖生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文。

3、四川兴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BMA814P,法定代表人:谭孝忠。

4、六盘水市天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057095696F,法定代表人:张永芬。

二、联合惩戒措施和实施部门

(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企业违法失信等信息。(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

(二)将上述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实施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依法暂停审批上述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开办的其他企业(含参股企业)申报实施新的项目,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能源局等相关单位)

(四)依法限制上述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开办的其他企业(含参股企业)参与毕节市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

(五)依法限制上述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开办的其他企业(含参股企业)取得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六)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对上述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开办的其他企业(含参股企业)的政策性资金、政

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上述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开办的其他企业(含参股企业)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部门: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八)依法限制上述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开办的其他企业(含参股企业)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实施部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九)将上述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违法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实施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毕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毕节监管分局)

(十)限制上述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参股企业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实施部门:毕节海关)。

(十一)上述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开办的其他企业(含参股企业)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或后续稽查。(实施部门:毕节海关)

(十二)限制上述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开办的其他企业(含参股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实施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十三)将上述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违法失信信息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实施部门:毕节海关)

(十四)在上述企业未完成履行支付工资义务前,对上述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交通运输局)

(十五)限制上述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开办的其他企业(含参股企业)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投资促进局等有关单位)

(十六)对上述企业、法人代表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开办的其他企业(含参股企业)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实施部门: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及有关单位)

(十七)上述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管理局)

(十八)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对上述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开办的其他企业(含参股企业)发布广告依法加强管理。(实施部门:市委宣传部)

三、联合惩戒期限和工作要求

(一)联合惩戒期限。对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联合惩戒期限为3年,其中:大方县安乐老杨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列入期限为2025年11月20日至2028年11月19日;大方县春晖燃气销售有限公司的列入期限为2025年11月13日至2028年11月12日;四川兴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列入期限为2025年11月17日至2028年11月16日;六盘水市天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列入期限为2025年11月28日至2028年11月27日。

(二)联合惩戒工作要求。请市、县相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在开展公共管理和服务的工作过程中,加强信息审核,确保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市、县各部门对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工作情况,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反馈。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