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加快推动覆盖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服务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健全的征信体系对维护金融安全稳定、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体系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2020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征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覆盖全社会征信体系的相关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中关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统筹推动全省征信业提质增效,省政府在结合我省实际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的出台,充分考虑了构建覆盖全社会征信体系要求和当前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征信业发展的行动指南。《实施意见》各项目标和重点任务的贯彻落实,对引领我省征信体系建设工作向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和更高水平推进,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意见》的特点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我省征信业务市场化程度不高、高质量征信服务缺乏、信用信息共享不充分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实施意见》既立足解决征信体系建设当前面临的困难,同时也考虑到一些制约征信体系建设的规范性和长远性问题,着力从壮大征信市场、信用信息共享、征信促融资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
二是体现时代特征。将国发〔2022〕2号文件有关内容体现在《实施意见》中,强化创新引领,充分应用政务大数据资源和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推动我省征信业朝着市场化、法治化、科技化方向发展。
三是考虑贵州特色。突出绿色金融、普惠金融、乡村振兴和数字经济等贵州特色,将“普惠金融试验区创建”“服务乡村征信站(点)”“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等具有贵州特色的内容写入《实施意见》。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一是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全力实施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科技化方向,加快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充分发挥征信业基础性作用,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助力全省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跨越。二是主要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依法依规、突出重点、保障权益的基本原则,依托全国集中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和省地方征信平台,构建“政府+市场”双轮驱动的征信发展格局。到2025年,建成信贷信息与非信贷信用信息互为补充、覆盖全省经济主体、贯穿金融活动全领域的征信体系,实现征信市场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金融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提升、地方融资环境进一步优化。
第二部分为重点任务。《实施意见》提出五个方面19项重点任务。一是提升征信业市场化专业化水平。组建省级企业征信机构,做强现有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二是完善多方位征信服务体系。持续提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质效,拓展动产融资服务应用,加快推进省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应用与融合发展,推动省地方征信平台市场化运营,强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三是推动有关产品和服务创新。推动征信、信用评级和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探索征信赋能绿色金融普惠金融改革创新。四是推动征信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征信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监管,净化征信市场环境,强化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五是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持续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弘扬社会诚信文化。
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实施意见》明确五个方面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协调。成立贵州省征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精准指导全省征信体系建设工作。二是强化政策引导。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征信体系建设政策引导工作。三是做好数据保障。强化政务和公共事业数据优质供给,优化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工作质效,推动数据资源在征信领域的场景应用,提升数据要素价值。四是加大资金支持。建立健全征信相关工作的资金支持和激励政策。五是深化宣传引领。强化征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成效经验、典型案例的宣传推广,提升社会公众对征信体系建设的知晓度和关注度。
四、重要术语解释
《实施意见》中下列术语的含义:
征信业务:按照《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规定,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其中,信用信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由国家设立的,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有义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贷信息。